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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岁生与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岁生,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陈岁生,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工人,住宁夏中宁县。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兰山园。法定代表人:马少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劳人仲字(2017)第36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岁生执行款4382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44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4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尹国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