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剑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剑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森华,韶关市曲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剑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薏、罗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剑军及其辩护人刘森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始,被告人冯剑军在互联网通过QQ群、QQ网盘、百度网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人员信息、房主资料、车主和车辆信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航班登机人员信息、淘宝和京东等网站订单和物流信息等。被告人冯剑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于2016年8月21日以50元1万条的价格向羊某出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4万多条,信息内容包括:公民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内容,并收取羊某人民币200元。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剑军,并在其家中扣押到电���主机二台、Iphone6PLUS手机一部。后经对被告人冯剑军电脑中的四川省成都市车主和车辆的数据前1050条进行筛查,其中车主姓名、车牌号、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主住址全部正确且未重复的数据有527条。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冯剑军的亲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手机取证报告、指认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截图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数据筛查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高某、羊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剑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剑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车辆信息属财产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非法获取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该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冯剑军非法获取的车辆数据经核对正确且无重复的为527条,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冯剑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冯剑军是初犯、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观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辩护人辩称冯剑军的犯罪行为发生于《解释》出台前,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的观点,经查,冯剑军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时,并无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剑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剑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交本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Iphone6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健审 判 员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