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倩与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倩,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刘倩,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茹。刘倩与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倩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倩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