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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谷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607号本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对原告谷小丽与被告刘凯、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豫021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行“原告谷小丽140273.22元”中“140273.22元”系笔误,应将其补正为“150273.22元”。审 判 长 徐 咏 梅人民陪审员 朱 登 修人民陪审员 陈 合 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