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谷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607号本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对原告谷小丽与被告刘凯、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豫021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行“原告谷小丽140273.22元”中“140273.22元”系笔误,应将其补正为“150273.22元”。审 判 长 徐 咏 梅人民陪审员 朱 登 修人民陪审员 陈 合 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