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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少利与柴猛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利,柴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58号原告:刘少利,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柴猛,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刘少利与被告柴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柴猛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