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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霍邱县白莲乡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白莲乡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初6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白莲乡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白莲乡(世纪华联超市),注册号341522600174924。经营者:麻译芳,该店经营者。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县白莲乡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龙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贵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