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水荣与被告张国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第762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朱水荣与被告张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7民初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7民初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安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安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黄庆媛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