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喻燕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红波,喻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复42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雷红波,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培,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喻燕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远洋,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复议申请人雷红波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喻燕萍诉雷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7月17日作出(2009)香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喻燕萍、雷红波继续履行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雷红波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同时支付价款人民币202000元给喻燕萍;二、驳回喻燕萍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雷红波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558元,由喻燕萍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842元,由雷红波负担;发生的评估费人民币4134元,由喻燕萍负担。该判决宣判后,喻燕萍不服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6558元,由喻燕萍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喻燕萍于2011年3月7日以雷红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香执字第1276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雷红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珠香法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2011)香执字第1276号搬迁通知;二、驳回雷红波提出的其他异议请求。该裁定书送达后,雷红波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后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珠中法执复字第11号执行裁定,认为,喻燕萍、雷红波任何一方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即喻燕萍已准备好房产证原件及原购房发票等材料,并让雷红波无须喻燕萍的进一步配合即可取得该材料从而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可视为喻燕萍已履行完毕其义务,因喻燕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因此喻燕萍的此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一、撤销(2011)珠香法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二、撤销(2011)香执字第1276号执行通知书;三、撤销(2011)香执字第1276号搬迁通知;四、驳回喻燕萍的强制执行申请。其后,雷红波以喻燕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珠香法执字第3000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1)珠香法执字第30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协助将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2133号龙城大厦银龙阁8D房屋过户登记至雷红波名下。2012年8月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1)珠香法执字第300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对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2016年9月6日,雷红波领取了位于香洲区××路××单元××楼××座(旧地址: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2133号龙城大厦银龙阁8D房)的房地产权证书。2016年10月18日,喻燕萍再次以雷红波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402执8149号。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雷红波在判决的住址“香洲区××路××单元××楼××座”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16年10月1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雷红波名下的位于香洲区××路××单元××楼××、金湾区××单元××房。2017年4月6日,雷红波的委托代理人薛培代雷红波签收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2017年4月17日,雷红波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0402执814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解除(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对雷红波名下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83号1栋1单元701房的查封。同时,执行法院向雷红波的委托代理人薛培确认的地址“北京万寿路甲15号中央办公厅宿舍6区11-402室”重新邮寄已经填写了查封期限及日期的(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以及(2016)粤0402执8149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依法驳回喻燕萍的强制执行申请;2、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20执8149号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执行案件所有错误的法律文书,确认异议人无需承担任何不当义务;3、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20执8149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裁定书严重超标的非法查封的异议人名下的两处房屋立即解除查封,恢复异议人的所有权利;如法院继续查封,须责令申请执行人喻燕萍立即提供等值财产担保,后续对因其非法申请超标的查封异议人房产造成的损失150万元予以赔偿;4、依法责令喻燕萍支付异议人垫付的房屋过户税费、拖欠的物业费、强制执行登报公告费等费用8万元,可直接在房屋尾款中扣除;5、依法强制执行并腾退房屋,责令喻燕萍立即交还通过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手段霸占的异议人名下坐落于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2133号2单元8D座的房屋和屋内所有财产,赔偿异议人财物损失、租金损失等共计60万元;并将法院发现的喻燕萍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全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入室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6、依法责令喻燕萍承担本案所有强制执行费用和其他费用。据此,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有关执行异议规定,对异议人雷红波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本案的生效判决第一项为“喻燕萍、雷红波继续履行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雷红波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同时支付价款人民币202000元给喻燕萍”,现异议人(被执行人)雷红波已领取位于香洲区××路××单元××楼××座的房地产权证书,根据生效判决异议人雷红波应当同时支付价款人民币202000元给喻燕萍。因雷红波未能自觉履行,喻燕萍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异议人雷红波提出驳回喻燕萍的强制执行申请以及撤销(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通知书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雷红波提出的(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中查封期限空白以及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在听证过程中,执行法院已重新向异议人雷红波送达注明查封期限的(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并作出(2016)粤0402执814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雷红波名下位于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83号1栋1单元701房的查封。因此,异议人雷红波提出的异议事由已消失,对此,本次执行异议审查无需再作处理。关于异议人雷红波提出因超标的查封造成其损失、要求喻燕萍支付案涉房屋过户税费、要求喻燕萍腾退案涉房屋以及要求喻燕萍赔偿其财物、租金等损失,上述异议人提出的请求均不属于本次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异议人雷红波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综上,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雷红波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雷红波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17)粤04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书,确认雷红波无需承担任何义务。2、请求贵院驳回喻燕萍的强制执行申请。3、请求贵院确认(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书超标的查封雷红波房屋财产的行为违法,并对雷红波因此产生的150万元损失由香洲区人民法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予以国家赔偿。4、请求贵院责令喻燕萍同时履行偿还雷红波其他损失68万元,抵扣房屋尾款20.2万元后,实际需支付雷红波47.8万元。5、请求贵院依强制执行腾退房屋责令喻燕萍立即交还通过非法侵入住宅霸占的雷红波名下的涉案房屋和屋内所有财产,并将法院发现的喻燕萍、余远洋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全部移送公安机关。6、责令喻燕萍承担本案所有强制执行费用和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一、(2017)粤04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错误。该执行裁定记载的喻燕萍的住所地为珠海市香××区××路××单元××座,该地址房屋现在的合法所有人是雷红波,喻燕萍的户籍早已从该地址迁出,已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香洲区法院查封雷红波名下的房屋明显超标的查封,喻燕萍因为20余万元的款项就要超标的10倍查封房屋和财产,而且又不提供担保,香洲区法院这种错误行为给雷红波造成了很大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书不成立,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雷红波应当支付喻燕萍房屋尾款的时间是领取房产证当日,也即是2016年9月6日,因雷红波主动联系喻燕萍,但喻燕萍置之不理,迫于无奈,雷红波当日又以邮政快递方式书面告知喻燕萍速来结算尾款以及敦促停止在2016年7月28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但是喻燕萍均予以拒收,其既不履行法院判决,又不配合收款。三、喻燕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错误申请执行、超标的查封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达到218万元以上,雷红波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雷红波同意在218万元基础上扣除应支付的20.2万元款项后,喻燕萍还应赔偿雷红波197.8万元,双方同时履行互负债务,喻燕萍同时需要无条件的腾退房屋,交还财产。若再不清退房屋,应由喻燕萍继续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雷红波提交执行法院(2016)粤0402执8149号执行裁定2份。喻燕萍答辩称,一、根据生效判决,雷红波应该在房屋过户日给付所有的剩余房款,而在2016年8月22日将房子过户到雷红波名下时却拒不支付剩余房款,明显属于恶意违约行为。二、根据(2011)珠香法执字第30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雷红波以此前喻燕萍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导致房屋过户未能顺利办理的理由在此之后已然不成立,这时雷红波应即刻办理过户并给付房款,但雷红波一直未办理过户,而实际占有房屋并出租使用至今,并且不缴纳物业费等费用。三、在整个事件中,雷红波给喻燕萍造成了近163万元的损失,雷红波在2008年签订合同后只交纳了10万元定金就取得了目前价值150万元的房子,并且收取了约23万元的房屋租金。喻燕萍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表2份。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裁定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喻燕萍的执行申请应否受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根据本案执行依据,喻燕萍、雷红波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共同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雷红波应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同时支付价款人民币202000元给喻燕萍。现经申请雷红波已领取了位于香洲区××路××单元××楼××座的房地产权证书。根据本案执行依据,雷红波应当同时支付价款人民币202000元给喻燕萍,但雷红波并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执行法院根据喻燕萍的申请立案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雷红波请求驳回喻燕萍的强制执行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执行法院查封措施是否超标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雷红波未按生效判决支付202000元购房款给喻燕萍,执行法院对雷红波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雷红波复议主张喻燕萍应提供财产担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执行法院查封雷红波的二处房产后,经审查,迎宾南路2133号2单元8楼D座的价值足以支付雷红波欠付的剩余执行款,故执行法院裁定解除对雷红波名下其他财产的查封,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迎宾南路2133号2单元8楼D座房产属于不可分物,且雷红波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执行法院继续查封该房产并无不当之处,雷红波复议主张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雷红波主张喻燕萍侵占其房屋的问题。本执行复议案审查的对象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雷红波请求追究喻燕萍侵占其房屋的责任问题,不属于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雷红波应另循法律途径主张,不属于本执行复议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处。对于雷红波提出的其他复议主张,原审执行裁定已充分阐述,雷红波复议并无新的理由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不再赘述并径行予以驳回。综上所述,雷红波复议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雷红波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辉审判员 陈永成审判员 邓飞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