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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093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李某,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