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奕汕与卢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奕汕,卢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410号原告:刘奕汕,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卢荣才,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原告刘奕汕诉被告卢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5日,原告刘奕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奕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刘奕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炫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