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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利辛融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灿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融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灿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129号原告:利辛融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进兵,经理。被告:王灿计,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利辛融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灿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辛融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辛融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