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程与刘建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刘建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069号原告:李程,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军,山东宏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莹,山东宏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起,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李程与刘建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程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李程负担。审判员 柴卫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刘 一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