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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与盐城华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华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670号之二原告: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环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华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双园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彭菊艳。原告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华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8元,由原告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