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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651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宁与张艳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张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5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马宁,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艳艳,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艳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艳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大王镇营业所60×××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5.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