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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袁宝芹、吴希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芹,吴希翠,战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38号申请执行人:袁宝芹,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吴希翠,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战旗,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宝芹、吴希翠与被执行人战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