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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锦州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锦州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90号原告:某公司,地址: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谭某,男,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锦州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锦州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