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锦州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锦州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90号原告:某公司,地址: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谭某,男,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锦州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锦州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