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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子臻与李守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臻,李守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371号原告:刘子臻,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守友,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子臻与被告李守友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子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09年3月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2、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金7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7日,原告将理务关村东至食品站西至渠水道南至孙胜德地北至地边的2亩承包地租赁给被告,土地租赁费为每亩440元/年。租金五年一交,先交后用,被告缴纳了前五年的租赁费。2014年3月7日,原、被告发生纠纷,经信访部门协调,被告同意自2014年开始土地租金按照每亩每年1300元交给原告,被告在缴纳了2600元租金后,2015年至今的土地租赁费分文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连续拖欠租金2年多,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其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守友辩称,双方自愿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双方须共同遵守,原告单方提高租赁费行为,法律应予禁止。本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租赁协议书》系原告刘子臻与被告李守友签订,但涉案土地发包方为理务关镇理务关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徐公连,原告自述土地发包时家庭成员6人,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系经其他共有人授权。根据庭审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被告对土地租赁费、租赁期限产生争议,且李守友对其所建房屋所占土地的权属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应先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子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刘子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