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王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1501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菊,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长江,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胜利农场第33作业站种植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农资公司)诉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农资公司王玉菊、被告王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绿源农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长江偿还拖欠农药款98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至6月10日,在原告处赊欠农药���共计9800元,被告口头承诺插完秧给付。原告届时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但不履行给付义务,还多次滋事造谣损害公司名誉。原告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农药款9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长江辩称,2017年6月6日,在原告处购买的农药使用后,发现水稻秧变黄。6月10日和6月13日,原告和胜利农场水稻办分别给稻苗使用了缓解肥,虽然稻苗得到了缓解,但降低了水稻产量,水稻减产及损失应由谁负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种水稻需要,于2017年3月21日至6月10日,在原告处5次赊购农药共计9800元,双方约定等插完水稻一次性给付。届时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农药款9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长江对拖欠农药款金额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被���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逾期给付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农药款9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因被告提出的诉求与审理的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江给付原告绿源农资公司农药款98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