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1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杨小玲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21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小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杨小玲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218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548.29元已由被执行人杨小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督218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