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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京嘉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嘉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催1号申请人:南京嘉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国华大厦1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9459386B。法定代表人:蒋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南京嘉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90005120814339、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嘉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京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琼审 判 员  汪 强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