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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法定代表人:杨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041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区。故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