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龙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龙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道办事处,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526号原告葫芦岛市龙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龙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龙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龙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洪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