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小芳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芳,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20号原告张小芳,女,生于1983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李艳,女,生于1977年12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芳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芳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芳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退还原告张小芳5690元,剩余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芳负担。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