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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小芳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芳,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20号原告张小芳,女,生于1983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李艳,女,生于1977年12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芳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芳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芳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退还原告张小芳5690元,剩余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芳负担。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