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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吴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奥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银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77号原告苏州市天吴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022685XJ,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法定代表人蔡连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文,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奥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71478374E,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谢银丽,总经理。被告谢银丽,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吴涛,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天吴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奥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银丽、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天吴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天吴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天吴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奥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银丽、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34元,由原告苏州市天吴电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