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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恩还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恩还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恩还,男,1995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凌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郭攀,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恩还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定红、代理检察员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恩还及其辩护人郭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黄恩还通过QQ通信软件与郭某(被害人贺某朋友)取得联系,将从曹某(被害人贺某前男友)处获取的被害人贺某裸照以曹某名义发给郭某,以此要挟索要被害人贺某人民币5000元,并威胁不从就曝光贺某的裸照。被害人贺某从郭某处获知此事后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7月17日、9月29日。11月15日、12月16日每次转账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给黄恩还。2017年5月7日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角兴路109号二楼俊祥网吧,将被告人黄恩还抓获归案。本院另查明,被害人贺某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恩还的家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该款现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恩还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归案经过、被害人贺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贺某的涉案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客户查询单、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被告人黄恩还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恩还以曝光他人隐私为手段要挟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恩还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黄恩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恩还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黄恩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恩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黄恩还退赔给被害人贺林的人民币5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害人贺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晶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文博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