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旭昊与韩松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旭昊,韩松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保11号申请人:高旭昊,男法定代理人:龙肖,女法定代理人:高瞻,男被申请人:韩松婉,女申请人高旭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松婉名下的陕AQ99**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户,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旭昊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松婉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Q99**号陕汽牌货车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