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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毛大侠与周传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大侠,周传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285号原告:毛大侠(反诉被告),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传成(反诉原告),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八一路颐和花园8号楼,机构代码:78507602-0,负责人:王建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宏,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361537。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固始县黄河路与204省道交叉口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90903210U。法定代表人李泽良,该公司经理。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与被告周传成(反诉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险公司)、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大侠的委托代理人冯强、被告周传成的委托代理人周道成、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培宏、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恩平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车损46522元;2、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7日00时20分,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驾驶苏A×××××小型越野客车沿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蓼城大道与王审知大道交叉口时,遇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驾驶豫S×××××轿车沿王审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固始县交警大队第2017040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与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毛大侠的车辆被拖到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维修,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到维修厂拍照了,后原告毛大侠就在固始县豫诚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定损,损失为46522元。后原告找到被告周传成及被告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周传成的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12.2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原告毛大侠的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投有车损险60000元,且不计免赔。被告周传成(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及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损204436元;2、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7日00时20分,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驾驶苏A×××××小型越野客车沿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蓼城大道与王审知大道交叉口时,遇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驾驶豫S×××××轿车沿王审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固始县交警大队第2017040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与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的车辆被拖到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维修,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未定损,后周传成就在固始县豫诚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定损,损失为204436元。后周传成找到毛大侠及被告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毛大侠的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12.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不计免赔。周传成的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有车损险249800元,且不计免赔。第三人鸿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毛大侠和周传成分别支付我公司维修费46522元和204436元。事实与理由:毛大侠和周传成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都在我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46522元和204436元。二人维修后,未支付维修费,说车有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辩称,我车投有保险,周传成的车损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辩称,我车投有保险,毛大侠的车损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辩称,1、在事故认定书真实、原告毛大侠的驾驶证、行驶证、周传成的保险单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车辆损失依据我司定损意见,否则不认可,由法院核实;3、原告的其他证据由法院核实原件,否则不予质证;4、诉讼费和评估费、施救费不承担。对周传成车损的答辩意见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施救费等间接损失。在本诉案件中,毛大侠在我公司投的车损险,待核实毛大侠合法证件,且请求合理合法情况下,我公司同意用车损险赔付原告损失。应提供毛大侠、周传成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对毛大侠、周传成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1、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同等责任的划分未提供法律依据;2、驾驶证和行驶证、保险单需提供原件;3、维修需提供维修发票,无法核实是否实际维修,维修清单等重新鉴定后再确认;4、车损评估有异议,系单方委托,未提供事故现场及车辆损失照片,我方申请重新评估,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5、评估费无法承担;6、施救费不承担;7、评估金额和维修金额一致,不符合客观事实;8、调解结果内容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庭后我方提交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据,应按双方约定进行支付;9、诉状日期是3月6日,评估日期是3月16日,相矛盾。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及维修价格有异议,认为与其定损数额相差较大,要求重新评估,但经本院查明,事故发生后,毛大侠和周传成向固始县保险公司报案了,平安保险公司也拍照了,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未定损,保险公司就一直不评估或定损过低当事人不同意,所以过错在被告保险公司,且二人的车辆评估和维修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合法、有维修清单和维修票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评估报告、维修票据、维修清单予以认可,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重新评估申请;2、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有异议,经本院核实,事故发生真实;3、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评估金额与维修金额相一致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三人鸿运公司是根据评估报告的价格进行维修,数额一致是可能的,有清单和维修发票佐证,不存在虚假;4、至于诉状和反诉状的日期与评估日期矛盾,经查明,是笔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00时20分,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驾驶苏A×××××小型越野客车沿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蓼城大道与王审知大道交叉口时,遇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驾驶豫S×××××轿车沿王审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固始县交警大队第2017040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与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二当事人的车辆都被拖到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维修,因被告保险公司不给车辆定损或定损过低,二人就在固始县豫诚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定损,损失为分别为46522元和204436元。后二人找到被告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二人的车辆在第三人鸿运公司维修,因为车辆有保险,就未支付维修费,鸿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二人支付维修费46522元和204436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二人都向保险公司报案了。另查明,毛大侠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处原告毛大侠的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12.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不计免赔。还投有车损险60000元,且不计免赔。另查明,周传成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处12.2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还投有车损险249800元,且不计免赔。另查明,毛大侠的车辆花费评估费1500元和施救费1000元,有正规票据。周传成的车辆花费评估费5100元。本院认为,毛大侠和周传成的车辆发生事故,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二人都是机动车,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二人车辆都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故二人的车损首先由对方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全部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对方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如果还有损失,就在二人自己投保的车损险限额内赔偿。毛大侠的车损46522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范围内赔偿24261元,剩余222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全部赔偿。周传成的车损2044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范围内赔偿103218元,剩余损失101118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在车损险限额内全部赔偿。二人的车辆在第三人鸿运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46522元和204436元,因车辆有保险,原告就未支付维修费,二人在得到保险赔偿后,应将维修费支付给第三人鸿运公司。综上所述,本院对毛大侠、周传成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车辆损失24261元,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车辆损失10111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周传成车辆损失103218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车辆损失2223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三、原告毛大侠和被告周传成支付给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46522元和204436元车辆维修费,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履行方式:将赔偿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帐号:16×××85。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482和2183元,评估费6600元,施救费1000元,由原告毛大侠和被告周传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 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