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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军敏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敏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军敏,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隆安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军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成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军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年月,被告人冯军敏以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屯许志军在隆安县屏山乡上琴村陆伟屯“六栏”(地名)岭(在林业分类经营图上为隆安县屏山乡上琴村林班、、小班)的一片松杂树林。年月日至日,冯军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黄某1等五名民工持油锯到上琴村陆某“六栏”岭采伐购买所得的松杂林木。年月日,冯军敏雇请许某1驾车到陆某“六栏”岭装运采伐所得的杂木材三车共计立方米到屏山乡屏山社区吞痕屯路边堆放。年月日,冯军敏雇请黄某3、黄某2、杨某、梁某1四人驾车到“六栏”岭将其采伐所得的松原木装了四车运往隆安县那桐镇销售,途中在隆安县古潭乡水果市场被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总材积为立方米。经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被砍伐林木进行蓄积量鉴定,鉴定意见为:采伐松树林地面积公顷,砍伐树种为马尾松和八角、杂木,其中被砍伐松树株数为株,松树林木蓄积量为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军敏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冯军敏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军敏于年月以元的价格购买了许志军在隆安县屏山乡上琴村陆伟屯的地名为“六栏”岭(在林业分类经营图上为隆安县屏山乡上琴村林班、、小班)的一片松杂树林。年月日至日,冯军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黄某1等五名民工持油锯到上琴村陆某“六栏”岭采伐该片松杂林木。年月日,冯军敏雇请许某1驾车到“六栏”岭装运采伐所得的杂木材三车共计立方米到屏山乡屏山社区吞痕屯路边堆放。年月日,冯军敏雇请黄某3、黄某2、杨某、梁某1四人驾车到“六栏”岭将其采伐所得的松原木装成四车欲运往隆安县那桐镇销售,途经隆安县古潭乡水果市场时,被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总材积为立方米。经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被砍伐林木进行蓄积量鉴定,鉴定意见为:采伐松树林地面积公顷,砍伐树种为马尾松和八角、杂木,其中被砍伐松树株数为株,松树林木蓄积量为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军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退还清单等;证人黄某1、麻某、许某1、黄某2、梁某1、黄某3、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军敏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冯军敏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军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他人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蓄积量达77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军敏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军敏犯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军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军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富审 判 员  覃慧蔚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农 茴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