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发、李金环等与李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发,李金环,李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865号原告:白发,男,生于1947年3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金环,女,生于1952年10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航,男,生于1993年1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发、李金环诉被告李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发、李金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李航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发、李金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培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浩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