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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华东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东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华东辉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华东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238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109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109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