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华东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东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华东辉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华东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238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109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109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