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仁杰与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杰,马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455号原告:李仁杰,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晶、巩志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男,回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现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杰与被告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杰以被告马俊清偿货款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杰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杰撤回对被告马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李仁杰。审 判 员 霍 金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如古亚书 记 员 薛 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