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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丽银与吴建秀、柳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银,吴建秀,柳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银,女,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吴建秀,女,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柳小玲,女,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建秀、柳小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7143元[含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7400元(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725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5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