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行能钢木家具制造厂与重庆久耕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行能钢木家具制造厂,重庆久耕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行能钢木家具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600158426。经营者:余德容,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久耕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杨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17466Q。法定代表人刘友端,公司董事长。关于重庆市北碚区行能钢木家具制造厂申请执行重庆久耕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9民初61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控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久耕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友瑞以(2017)渝0109司惩20号拘留决定书实施了拘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