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盛茂军与陈玉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茂军,陈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盛茂军,男,1974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小坝镇。被执行人:陈玉保,男,1961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大坝镇。本院在执行盛茂军与陈玉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77700元,支付利息53000元,并负担申请费4861元,共计3355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已做出还款计划,本案参与分配,且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