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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石含美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含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曹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905号之一申请人:石含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崔成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朱建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曹卫,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人石含美与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曹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含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卫在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工程款10583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石含美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含美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卫在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工程款10583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49元,暂由申请人石含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程人民陪审员丁艳丽人民陪审员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