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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2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信宜市水口镇xxx石场租用信宜市丁堡镇大舍坡村和水口镇赤坎村的林地用于开采石头,并经多次转让。2013年12月,该石场原经营者谢某、吴某将石场整体转让给劳某、黄某2经营,胡某受雇担任场长负责生产管理工作。2014年7月,劳某退股后,被告人黄某2以投资人的身份向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14年10月,黄某2聘请黄某、陈某为石场管理人员,由胡某、黄某、陈某三人共同负责石场生产管理工作。2012年4月和2016年2月、3月,经广东省林业厅批准和信宜市林业局同意,大讹石场获准临时占用和使用林地共计79.6亩。2015年12月之前,石场一直在旧石口开采石料。2015年12月之后,石场超越上述获准占用、使用的林地范围,使用挖掘机扩大石口和扩建避险带,造成大量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信宜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石场正在开采石料及经营辅助用道、排险勾挖表土面积共32.1亩,其中准予使用林地面积合计11.7亩,未准予使用林地面积合计20.4亩。另查明,被告人黄某2于2016年8月15日主动向信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信宜市水口镇xxx石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6日,信宜市公安局对信宜市水口镇xxx石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12月9日,信宜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某2取保候审。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2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0.4亩,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2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陈达维审判员 曹 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