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1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镇江诚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联建筑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新联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诚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联建筑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新联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镇江诚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122号6幢102室。法定代表人:董国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新联建筑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东吴路202号1幢301室。负责人:朱更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法定代表人:高绪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诚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联建筑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新联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字第2398号、(2016)苏1102执1742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昊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