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37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翰声与吴瑞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翰声,吴瑞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7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翰声,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瑞瑞,女,个体工商户。刘翰声与吴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52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瑞瑞所有的陕A×××××小型机动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瑞瑞所有的陕A×××××小型机动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树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