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124号原告:姚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杨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费22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