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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敬梅、侯德婕90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敬梅,侯德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964号之一原告:周敬梅,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侯德婕,女,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敬梅与被告候德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敬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长江路派出所、牟小红治安管理及赔偿一案,请求确认本案所涉及证据即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要求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晶 晶人民陪审员 李 志 新人民陪审员 赛爱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