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雷彦广、毕程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良,雷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良,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雷彦广,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大庆油田职工,现住宁江区。被指系感染,毕程宇。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吉林油田职工,现住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466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忠良与被执行人雷彦广、毕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雷彦广、毕程宇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忠良欠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4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