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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雷彦广、毕程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良,雷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良,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雷彦广,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大庆油田职工,现住宁江区。被指系感染,毕程宇。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吉林油田职工,现住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466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忠良与被执行人雷彦广、毕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雷彦广、毕程宇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忠良欠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4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