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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云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云仙,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宏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68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