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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屠华儿与徐利军、季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华儿,徐利军,季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2202号原告:申屠华儿,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徐利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季小珍,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申屠华儿与被告徐利军、季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申屠华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利军、季小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屠华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利军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季小珍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和2016年7月5日,被告徐利军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由被告季小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利军未返还借款,被告季小珍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申屠华儿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被告徐利军、季小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和2016年7月5日,被告徐利军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合计借款20000元。双方对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星期,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季小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约定了保证范围,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利军未返还借款,被告季小珍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成立。被告徐利军借款后,即负有及时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徐利军间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徐利军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于原告其他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季小珍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利军返还原告申屠华儿借款2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000元借款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另10000借款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季小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申屠华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利军、季小珍负担。原告申屠华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利军、季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静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人民陪审员  盛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