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通法吉0822执恢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裴志与王福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志,王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通法吉08**执恢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裴志被执行人王福全本院在裴志与王福全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