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家灿与林桂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灿,林桂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654号原告:梁家灿,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桂添,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家灿诉被告林桂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家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财务紧张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个月,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借条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林桂添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林桂添向梁悦林朋友担保借款20000元,梁悦林没有钱,是从梁家灿借的,借款期限半个月,2016年12月5日前归还给梁悦林,再还给梁家灿。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率。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林桂添明确做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涉案的借款最终由原告支付,虽然借条中记载的被告事项案外人梁悦林借款,但是梁悦林并未直接参与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原告梁家灿及被告林桂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桂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家灿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桂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二彦人民陪审员 何熙和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祉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