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龙某与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龙某,男,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在执行龙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黔012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记信息;本院将查询何某某的财产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通过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的房屋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何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23执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12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家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