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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娣,刘易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60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中心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兰,董事长。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渤海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娣,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北环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林,公司经理。被告:刘荣娣,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刘易宽,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娣、刘易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娣、刘易宽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娣、刘易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