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家旺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旺,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827号原告刘家旺,男,生于1982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城镇居民,被告陈勇,男,生于1982年7月1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原告刘家旺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家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家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旺撤回对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家旺承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家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