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056号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大臣,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