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4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德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418号之三被执行人:廖德义,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廖德义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廖德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廖德义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B×××××丰田牌TV7181GLX-iD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的现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已作出[2016]NF2016112301-15号价格鉴证报告,评估价格为80000元。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车辆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起拍价为56000元。在2017年5月31日进行的拍卖中,上述车辆由竞买人苏章义以81000元竞得。上述款项扣除评估费1000元,余款80000元本院依法上缴财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明并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已处分完毕,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